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
案履約過渡和海船船員管理系統應用
相關事項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
為更好地履行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提升船員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現就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過渡和海船船員管理系統應用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過渡期內,參加“04規則”適任考試但未通過考試的船員,完成過渡期培訓后可直接申請參加“11規則”適任考試。
二、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簽發《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條件,但未申請簽發上述兩個培訓合格證書的船員,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繼續申請簽發。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適用船舶保安規則船舶上任職的沿海航區船員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的要求持有上述培訓合格證書。對于上述兩個培訓合格證書, 目前暫不開展港口國和船旗國監督檢查,具體檢查要求我局另行通告。
三、2002年2月1日前具有航海類全日制中專及以上學歷的船員, 在2012年3月1日前10年內實際履行船上電機員或電子電氣員職責滿24個月,由公司出具任職證明材料,完成電子電氣員過渡期適任培訓并通過考試, 可申請相應航區的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
四、2012年3月1日前10年內具有18個月的海上任職資歷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可以在2017年1月1日前直接申請簽發相應的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證書。
五、自2014年3月1日起,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檔案調檔采用電子調檔方式,船員或船員所在單位可通過“船員業務網上申報系統”向擬遷入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調檔工作應在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自2014年3月1日起,“11規則”船員證書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中國海事局外網網站查詢。
七、自2014年3月1日起,已通過海船船員管理系統信息采集和證書核對的船員,申請“11規則”船員證書遺失補發,通過系統校核的,可替代“11規則”規定的遺失公告或公證書;申請辦理船員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時,海船船員管理系統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紙質材料。
八、船員培訓信息已報備并通過海船船員管理系統確認,且成績記錄顯示全部合格的船員,申請辦理船員業務時可免于提交培訓證明和成績合格證明。
九、對在船見習的船員,應在船舶船員協同管理系統中同時錄入其見習職務和實際擔任職務的任職資歷。
十、全日制航海院校畢業生,其適任考試全部通過后的見習資歷可作為申請三(二)副、三(二)管輪或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的資歷,同時也可以作為申請簽發值班水手(值班機工)證書的見習資歷。
十一、 各直屬海事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船員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無限航區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簽發署名人。
十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可以由具有沿海航區適任證書簽發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