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持與主管機關的聯系,負責辦理與主管機關有關的船舶證書和記錄表冊。
2.跟蹤和收集近期修改或生效的有關公約、法規,督導公司及船舶對相關 公約的準備、培訓及執行情況。
3.指導和監督船舶常規和季節性安全工作,協助船務部指導船舶的港口國監督檢查及其他各種安全檢查。
4.審閱航次報告、并負責海務方面事故、險情的調查處理。總結推廣航行安全的先進經驗。
5.配合船舶對擬掛靠的港口情況進行事先了解,必要時給船長以指導。
6.管理公司的航海圖書資料,負責船舶航海圖書資料的供應和監控管理。搜集、編印、發放海務資料。
7.監督并定期檢查船舶駕駛人員對安全航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8.負責受聘船長、駕駛員的面試評估和培訓考核工作,參與公司對任職期滿的船長、輪機長實施的績效考核。
1.負責公司所管理船舶的資源供應、機務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的技術保障工作。
2.審定年度修船計劃,督促并參與解決船舶生產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3.確保所管理的船舶按照公司已制定的《船體和船舶設備維護程序》和《船舶操作維護手冊》要求進行維護,確保船舶和設備得
到正常的維護保養。
4.監督船舶按照《船舶設備維護周期表》定期進行維護和測試。
5.除考察機器設備的完好狀況外,還考核維護人員的適任情況。
6.監督《港口國監督檢查須知》確保船舶處于良好狀態,并順利通過包括港口國監督檢查在內的各種外部檢查,并按期糾正檢查
中發現的缺陷。
7.確保船舶和設備處于良好技術狀況,符合有關公約、國家規定,進而通過船級社的法定檢驗,始終保持船舶的法定證書有效。
8.負責聯系并指導船舶按時接受船級社實施的各種檢驗。
9.監督公司制定的《關鍵性設備及技術系統標明程序》在船舶上的執行,確保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包括備用裝置和設備或非
連續使用的技術系統等。
10.定期予以維護保養、檢測和進行功能性檢驗,確保其工作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保證設備或系統在突然失靈時,替代設備或系統
能及時運行。
11.定期檢查《輪機日記》、《車鐘記錄簿》、《船舶維護保養記錄簿》,確保其規范。